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退還土地增值稅,不過重購的土地移轉登記後有5年列管期,新北市稅捐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醒,列管期內不得移轉所有權、不得遷出戶籍以及僅可自住不得出租營業,違反規定者將被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納保官表示,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「辦竣戶籍登記」,且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」的住宅用地。對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,可退還土地增值稅,不過該筆土地將會列管5年,稅捐機關也會每年清查列管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。
納保官說明,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,在5年列管期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之外,即使現況為住家使用,也不得有出租或提供設立營業登記的情形,此外,即時實際居住於該地,若因故遷出戶籍,也是違反相關規定,經查獲者,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稅捐處提醒民眾,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,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列管期間需「持續」設立戶籍,如戶籍需辦理遷出,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該戶籍內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