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次購屋不懂稅法規定,未保存施作廠商開的交易憑證,申報房地合一稅時,恐將被國稅局認定虛列成本上百萬元須補稅加罰
淑芬四年前在高市以千萬元向某建商購入新屋後,協商減做裝潢可減少180萬元價款,但購入後因每月房貸本息還款壓力過大而忍痛出售,沒想到申報房地合一稅,卻被國稅局認定虛列成本上百萬元須補稅加罰,淑芬無法負擔因此向納保官求助,經納保官協助向施作廠商聯繫補發事宜,拿到100多萬元整修花費的發票及憑證,經國稅局重新核定後,漏報的課稅所得因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,亦免再處罰。
高雄市國稅局說明,該案的納稅人於109年以總價新臺幣(下同)1030萬元向建商買入A房地,嗣減作室內裝潢,協議減價180萬元。購入後因每月房貸本息還款壓力過大,該女士於是在112年將A房地以1,050萬元出售,其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(下稱房地合一稅)申報時填報出售A房地所得0元【售價1,050萬元-取得成本1,030萬元-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(未提示費用憑證,以售價3%計算,上限30萬元)】。
嗣經國稅局通知,A房地實際取得成本為850萬(1,030萬-180萬),卻申報為1,030萬元,屬虛列成本180萬元(1,030萬元-850萬元)須補稅加罰。
而淑芬向納保官表示,A房地原始建商售價確為1,030萬元,事後因減作裝潢事宜,建商才折價180萬元,因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,才誤以建商折價前購入價格1,03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。
納保官深入瞭解案情後,發現淑芬於建商交屋後至出售期間,確實有自行裝修陸續支付裝潢設計費、整修費、仲介費等支出,合計金額約100多萬元,因她係首次購屋不懂稅法規定,未保存施作廠商開的交易憑證。
經納保官協助向施作廠商聯繫補發事宜,拿到100多萬元整修花費的發票及憑證。納保官乃請原查單位就上開整修憑證重新核定,經原查單位採認後,除補繳金額大幅降低外,重新核定後漏報的課稅所得因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,亦免再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