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稅差別稅率2.0方案-(囤房稅2.0)

發佈日期:2025/03/17 
房屋稅差別稅率2.0方案-(囤房稅2.0)
施行期間:自113年7月1日起。
適用開徵年度:114年度(課稅期間為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)

重要改革說明如下:
一、改為按年課徵及增訂納稅義務基準日
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,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,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啟智當年6月30日止。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,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(即3月22日)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。

二、新增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%,要件如下:
1、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。
2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。
3、供自住,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。
4、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。

三、新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籍登記要件
增修自住住家房屋要件,參據土地稅法第9條「自用住宅用地」定義,增訂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「辦竣戶籍登記」之要件,且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合計3戶以內。

四、降低住家用租賃房屋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之適用稅率
為鼓勵多屋族能將閒置房屋釋出至租屋市場,若租賃房屋出租申報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且供住家用房屋,以及考量實務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較難達處分或利用之共識,可能造成非自願共有或空置情形,故將原適用稅率1.5%~3.6%降低為1.5%~2.4%,並按全國歸戶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。

五、建商餘屋-按持有時間訂定差別稅率
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按持有年限適用相應稅率,以持有時間來計算房屋的稅率,即待銷售房屋持有二年內,最低不得少於2%;持有超過2年稅率區間為3.6%~4.8%。

六、全國歸戶計算戶數並訂定差別稅率
非自住住家用(排除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、繼承取得共有之房屋及起造人待銷售房屋;即為第3.2類)房屋改按全國歸戶,依直轄市及非直轄市分別適用不同級距,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(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,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)。

七、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,自然人持有以全國3戶為限
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(屏東縣為10萬2仟元)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,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,並排除非屬自然人(例:法人)持有者之適用,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,取巧適用免稅。

資料來源:屏東縣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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